租屋族的震撼彈,房東的強心針
台灣租賃法制50年來最大的變革正在醞釀中!過去即便租約有公證,遇到房客「欠租」或「合意解約後反悔」,房東仍需耗時數年打官司才能收回房屋。立法院最新擬具的《公證法》第13條修正草案,試圖打破此僵局。本所特別整理修法重點,帶您一探究竟。
一、為什麼需要修法?解決「有公證也沒用」的痛點
許多房東花錢辦理租約公證,最看重的就是「強制執行力」。但依照現行(民國63年修正版本)《公證法》第13條規定,租用建築物或土地,僅限於「定有期限並應於期限屆滿時交還」者,才能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這導致了一個巨大的「執行力真空」,也是市場上「租霸」有恃無恐的主因:
- 痛點 1 (欠租違約): 租期還沒到,但房客已經欠租好幾個月,甚至違規使用。在現行法下,公證書無法直接執行,房東只能回頭打漫長的「遷讓房屋訴訟」,一拖就是一兩年,期間不僅收不到租金,房屋也無法收回。
- 痛點 2 (假合意真拖延): 雙方談好提前解約,房客口頭答應搬走,結果時間到了賴著不走。這同樣不在現行法的執行範圍內,房東往往束手無策。
這種結構性的困境導致房東傾向將「訴訟風險」轉嫁到租金上(風險溢價),或者乾脆不願出租閒置空屋,造成租屋市場的惡性循環。
二、對房東的保障:執行力大幅擴張
依據最新的修正草案,立法者試圖透過「形式審查」的明確化,將執行力擴及至以下兩種常見情境,大幅降低房東的風險:
1. 「書面合意終止」納入執行 (解決拖延戰術)
草案在第1項第3款及第4款新增文字。若房東與房客在租賃期間內,另行簽訂一份「終止租約協議書」,約定房客應於特定日期搬遷,該協議書若經公證,即具備執行力。
實務效益: 這解決了「假合意」的問題。房東不再擔心房客拿了補償金卻不搬家,大幅降低談判風險。
2. 「欠租違約」可逕受強制執行 (租霸剋星)
這是本次修法最具突破性的變革(新增第5款)。規定若因「遲付租金或費用而依法提前終止」,房東可持證明文件(如存證信函、催告紀錄)聲請強制執行,無須經過訴訟。
關鍵門檻:為何要綁定「租期二年以上」?
修法並非無條件開放。草案特別設定了「租期需達二年以上」的門檻,才適用欠租直接執行條款。
- 立法意旨以「執行效率」交換「居住穩定」
這是為了鼓勵市場簽訂長期租約。房東若想要享有便捷的驅逐權利,就必須提供房客較長的居住穩定性。預期未來「兩年一簽」將可能成為市場主流。
三、對房客的救濟:避免權利濫用的「配套措施」
許多承租人擔心,一旦公證書效力擴大,會不會發生「房東惡意驅趕」的情況?例如房客明明已經匯款,房東卻謊稱沒收到而去聲請強制執行。對此,修正草案第13條第4項特別增設了嚴謹的防禦機制。
1. 債務人異議之訴與損害賠償
若房東濫用執行權利,房客可以向法院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一旦法院判決撤銷執行程序,房客不需另外起訴,可以在「同一個訴訟」中,直接請求房東賠償因強制執行所受的損害(例如搬遷費、營業損失、精神賠償等)。
2. 法院的「闡明義務」
草案更貼心地規定,如果房客(原告)在訴訟中忘記聲明要求賠償,法官有義務主動告知(闡明)房客:「你可以請求賠償喔!」。這項規定大幅強化了對經濟弱勢者的程序保障,確保房客不會因為不懂法律而白白吃虧。
四、深度法規查核:台灣修法將比德、日、法更「高效率」
許多民眾可能不清楚,台灣這次的修法在國際比較法上是相當大膽且前瞻的。經本所深度查核各國最新法規,台灣的公證執行力若修法通過,將超越許多先進國家:
| 國家 | 公證書對「不動產驅逐」之效力 | 法源依據 (官方連結) |
|---|---|---|
| 日本 | 無法執行 日本公證書(公正証書)僅限於「金錢給付」可強制執行,嚴格排除不動產之交付或驅逐。 | 日本《民事執行法》第22條第5款 (e-Gov Law Search) |
| 法國 | 無法直接執行 即便有公證租約,若要驅逐房客(Expulsion),法律強制規定必須先取得「法院判決」或「調解筆錄」。 | 法國《民事執行程序法》第 L. 411-1 條 (Légifrance) |
| 德國 | 住宅受限 雖然德國允許公證執行,但針對「住宅租賃」有特別保護,原則上禁止在契約中預先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 德國《民事訴訟法》第794條第1項第5款 (Gesetze im Internet) |
| 台灣 (草案) | 可直接執行 修法後,符合2年租期條件者,欠租或合意終止皆可憑公證書直接執行,無須訴訟。 | 公證法第13條修正草案 |
*資料來源:上述各國官方民事執行法規彙編。顯示台灣立法者在「居住權保障」與「市場效率」之間,選擇了向效率傾斜,以解決空屋與租霸問題。
五、從司法資源配置看修法誘因:律師觀點
除了市場供需的考量,我們也可以從「司法資源」與「人性」的角度來觀察這項修法的潛在動力。
1. 實務觀察
本所陳婉菁公證人在轉任公證人之前,曾有多年律師執業經驗。在過去的訴訟實務工作中,深刻感受到台灣法院案件量的爆炸性成長。對於事實明確的單純欠租案件,房東往往要經歷漫長的調解、開庭,甚至因法官積案如山而導致排程延宕,取得執行名義往往耗時經年。這種「遲來的正義」對承受租金損失的當事人而言,往往已非正義。
2. 案件分流的必要性
若修法能將此類事實明確、爭議性低的案件透過公證制度「非訟化」,直接進入執行程序,將能有效減輕法院負擔,讓法官能將寶貴的時間與心力集中在真正複雜、具法律爭議的案件上(如漏水責任歸屬、裝修損害賠償)。這不僅是解決房東痛點,更是優化整體司法資源配置的重要一步。
六、結論與建議
2026年的《公證法》修正草案,標誌著租賃市場可能迎來結構性的改變。透過「以效率換取租期穩定」的設計,試圖在房東權益與房客保障間尋找新的平衡點。
本所建議: 無論修法進度如何,現行的「租期屆滿」強制執行公證仍是目前最有效的保障。在等待新法前,透過專業公證人規劃租約,依然是預防糾紛的最佳解方。
About the Author
陳婉菁 民間公證人
律師、公證人雙資格擁有者
以深厚的法學素養與豐富的實務經驗,致力於提供預防性的法律保障。擅長將複雜的法律條文轉化為具體的契約保障,協助當事人防患於未然。
- 國立成功大學 法律學系 法學碩士
- 曾任 台中律師公會 財務組副主任
- 現任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婉菁事務所 負責公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