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家庭事務

夫妻間贈與,離婚後可以要回來嗎?從陳幸妤6,000萬房產新聞談「婚內贈與協議」與公證保障

發表日期: | 作者:陳婉菁公證人
| 閱讀主題:夫妻間贈與、剩餘財產分配、贈與契約公證

先說結論:離婚,不會讓已完成的夫妻贈與自動失效

如果夫妻一方已將房屋贈與另一方並完成所有權移轉,原則上不能只因日後離婚、感情變差或後悔,就當然要求返還。受贈配偶因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也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能否取回仍須檢視契約是否附有條件或負擔、是否存在法定撤銷事由,以及個案中有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原因。

夫妻贈與離婚後能不能要回?先看這張表

常見情況原則上的法律效果應再確認
房屋已辦妥贈與過戶所有權已移轉,不因離婚自動回復有無附負擔、法定撤銷或其他爭議
只簽一般贈與契約,尚未交付贈與人原則上可撤銷未履行部分是否已公證、是否為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贈與契約已公證,尚未給付不能依民法第408條任意反悔是否另有法定撤銷事由
房屋過戶,但房貸仍在原配偶名下所有權與銀行借款責任分開判斷銀行是否同意換約、內部負擔如何約定
明確金錢贈與並約定期限公證時可評估載明逕受強制執行金額、期限及執行條件是否具體明確

一、為什麼夫妻間贈與的財產,離婚時可能不能再拿回來?

很多人以為,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就一定要拿出來一人一半。這個理解並不精確。

《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時,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原則上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再就差額平均分配。但法律同時排除兩類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贈與」正是典型的無償取得。舉例來說,先生婚後買了一間房屋,之後將房屋贈與太太並完成所有權移轉;離婚時,這間房屋原則上是太太因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不會只因為取得時間在婚後,就重新列入太太的剩餘財產計算。

重要觀念:剩餘財產分配不是「把特定房屋過戶回來」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上是金錢請求權的計算問題,並不是讓法院把某一棟房屋直接分割或返還給原所有人。已完成的贈與是否能取回,必須回到贈與契約、撤銷或其他法律依據判斷。

二、從另一個角度看:夫妻贈與,也可以是婚姻中的保障

新聞容易讓人把焦點放在「贈與人事後想取回財產」,但從受贈人的角度,一份真正有效的婚內贈與協議,也可能是他願意繼續維持婚姻、承擔家庭責任的重要保障。

情形一:本所實務常見——夫妻一方發生外遇,希望取得配偶原諒

本所辦理婚姻財產協議時,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夫妻一方發生外遇,另一方因此受到嚴重傷害,甚至已經準備離婚。外遇的一方希望取得配偶原諒、繼續維持婚姻與家庭,除了道歉及承諾不再發生類似情形外,也願意提供實質的經濟保障,例如:

  • 贈與配偶一間房屋或一定比例的不動產持分。
  • 一次贈與300萬元、500萬元或其他明確金額。
  • 約定分期給付,每期明定金額與日期。
  • 就具體、可認定的違約情形約定合理違約金。

對被傷害的一方而言,「我以後一定會照顧你」與一份標的、期限、違約責任都清楚的正式協議,保障程度完全不同。不過,涉及忠誠義務、身分行為或高額違約金的條款,仍須個案審查是否有效、是否過度,不能只套用網路範本。

情形二: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希望保障長期照顧家庭的配偶

並不是所有夫妻贈與都與外遇或婚姻危機有關。有些夫妻感情穩定,只是經濟能力差距較大。例如一方經營公司、持有多筆不動產,另一方為照顧家庭與子女,長年離開職場。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可能希望:「無論未來發生什麼事,我都希望這間房屋真正屬於你。」

這時透過房屋、存款或特定金額的贈與,讓照顧家庭的一方取得自己名下的財產,也是一種婚姻財產規劃。若還想進一步整理婚前財產、債務與家庭費用,可延伸閱讀本所的婚前協議公證懶人包

三、只寫一張「我答應送你」的協議,就夠了嗎?

這正是贈與契約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贈與;只履行一部分時,也可能撤銷尚未履行的部分。

例如先生只簽一張紙寫「我答應贈與太太500萬元」,但款項尚未交付。如果這只是一般贈與契約,日後先生反悔,原則上仍可能依民法第408條撤銷尚未履行的贈與。

法律的重要例外: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依民法第408條任意撤銷。

也就是說,不能只用「我後悔了」「最近感情不好」「我現在不想給了」作為撤回正式承諾的理由。

但「經公證就永遠絕對不能撤銷」也不精確。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特定親屬有刑法處罰的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仍可能涉及《民法》第416條的法定撤銷;附負擔贈與未履行負擔時,也可能另有法律效果。因此,公證的功能是排除最常見的「任意反悔」,不是消滅所有法律上的爭議可能。

四、婚內贈與協議公證,應該把哪些條件寫清楚?

真正好的婚姻財產協議,不會只寫「甲方同意贈與乙方500萬元」。公證前應依個案把以下細節整理清楚:

贈與標的

是哪一筆房地、哪個帳戶、多少持分或多少金額?

履行方式

一次給付或分期?每期日期、金額與收款帳戶為何?

房貸負擔

誰繼續繳款?是否申請銀行換約?未獲同意時如何處理?

稅費成本

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及代辦費由誰負擔?

條件與負擔

是否附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或要求受贈人履行一定負擔?

違約責任

何種行為構成違約?違約金如何計算、是否可能過高?

文件交付

權狀、清償證明、稅單與匯款資料何時交付?

強制執行

哪些明確的金錢給付可評估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條款越具體,日後越容易證明「雙方當初究竟答應了什麼」,也越有機會讓符合公證法規定的金錢債務具備直接執行的條件。

五、公證的另一項核心保障:明確的金錢約定可以設計「強制執行」

除了避免贈與人任意反悔,公證的另一項重要功能是強制執行力。依《公證法》第13條,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等法律行為,若公證書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可依該公證書聲請執行。

Example

「甲方應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前,贈與乙方新臺幣500萬元。」

若金額與到期日明確,並依法在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甲方到期未付款時,乙方在符合執行要件的情況下,可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判決。

特定違約金若其發生條件、金額及到期日足夠明確,也可以個案評估能否納入強制執行約款;但若必須先經複雜調查才能認定是否違約,執行上可能產生障礙。

必須特別說明:「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本身,目前不是公證法第13條列舉可直接強制執行的類型。因此,房屋贈與契約即使經過公證,若贈與人仍不配合辦理移轉,也不能只憑公證書直接請地政機關改名;其處理方式與金錢贈與不同。

六、新聞最重要的提醒:房屋過戶,房貸不會跟著自動換人

「房屋所有權移轉」「房屋上有沒有抵押權」與「誰是銀行貸款的債務人」,是三個不同問題。

  1. 所有權:看地政機關登記在誰名下。
  2. 抵押權:房屋即使移轉,原先設定的抵押權通常仍存在;貸款未繳時,銀行仍可能實行抵押權。
  3. 借款債務:夫妻內部約定由受贈人繳貸款,不代表銀行已同意更換借款人。若銀行沒有同意債務承擔或重新簽約,原借款人仍可能要依原貸款契約負責。

因此,高價值不動產贈與不能只辦一紙過戶。協議至少應處理:每月由誰繳款、未繳時如何補救、銀行不接受換約怎麼辦、提前清償費用由誰負擔,以及一方代墊後能否向另一方追償。

七、婚姻中的保障,不必等到離婚時才談

很多人聽到「婚姻財產協議」,第一個反應是:「是不是準備要離婚了?」其實,法律的價值不只是關係破裂後打官司,更重要的是在雙方還願意溝通、願意承諾的時候,先把承諾寫清楚。

一方曾經犯錯,希望取得配偶原諒,可以用具體、合理的財產安排重新建立安全感;夫妻經濟能力差距很大,也能透過贈與,讓長期照顧家庭的一方真正擁有自己的財產。即使感情穩定,也可以透過贈與、夫妻財產制或其他協議,提前安排彼此未來的經濟生活。

真正完善的婚姻保障,不只是「相信對方」,而是讓雙方都清楚知道:今天所作的承諾,在法律上究竟代表什麼。

八、找公證人,不只是替契約「蓋一個章」

依司法院的公證制度介紹,公證是由公證人就買賣、租賃、贈與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具有保障私權、避免糾紛、保存證據及在法定範圍內賦予強制執行力等功能。

畢竟,一份好的契約,不是等到打官司時才派上用場,而是最好讓雙方從此根本不需要打官司。

夫妻間贈與常見問題 FAQ

Q1.夫妻間贈與的房子,離婚後可以要回來嗎?

不會因為離婚就自動返還。若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贈與人通常不能只因感情破裂或離婚而取回;而受贈配偶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也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不過,仍須依契約條款、是否附負擔、是否有法定撤銷或其他無效、撤銷事由個案判斷。

Q2.簽了贈與契約但還沒交付,贈與人可以反悔嗎?

一般贈與在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依民法第408條撤銷尚未履行部分;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這項任意撤銷規定。其他法定撤銷事由仍可能存在。

Q3.房屋送給配偶後,房貸也會自動轉給配偶嗎?

不會。房屋所有權、房屋上的抵押權及銀行借款債務是不同法律關係。夫妻私下約定由受贈人繳房貸,不代表銀行已同意更換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原借款人通常仍須依貸款契約向銀行負責。

Q4.贈與契約公證後,可以直接強制配偶辦理房屋過戶嗎?

目前不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本身不是公證法第13條列舉可直接依公證書強制執行的類型。若是明確的金錢給付義務,則可評估在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不動產移轉與金錢贈與的條款設計並不相同。

參考資料與法源依據

About the Author

陳婉菁 民間公證人

律師、公證人雙資格擁有者

具有多年律師與公證實務經驗,擅長從契約履行、違約責任與強制執行角度,協助當事人把重要承諾寫清楚,在爭議發生前先建立可執行的法律保障。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
  • 曾任台中律師公會財務組副主任
  • 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婉菁事務所負責公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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