先說結論:離婚,不會讓已完成的夫妻贈與自動失效
如果夫妻一方已將房屋贈與另一方並完成所有權移轉,原則上不能只因日後離婚、感情變差或後悔,就當然要求返還。受贈配偶因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也不列入夫妻剩餘財產差額分配。不過,能否取回仍須檢視契約是否附有條件或負擔、是否存在法定撤銷事由,以及個案中有無其他無效或得撤銷原因。
夫妻贈與離婚後能不能要回?先看這張表
| 常見情況 | 原則上的法律效果 | 應再確認 |
|---|---|---|
| 房屋已辦妥贈與過戶 | 所有權已移轉,不因離婚自動回復 | 有無附負擔、法定撤銷或其他爭議 |
| 只簽一般贈與契約,尚未交付 | 贈與人原則上可撤銷未履行部分 | 是否已公證、是否為道德上義務之贈與 |
| 贈與契約已公證,尚未給付 | 不能依民法第408條任意反悔 | 是否另有法定撤銷事由 |
| 房屋過戶,但房貸仍在原配偶名下 | 所有權與銀行借款責任分開判斷 | 銀行是否同意換約、內部負擔如何約定 |
| 明確金錢贈與並約定期限 | 公證時可評估載明逕受強制執行 | 金額、期限及執行條件是否具體明確 |
一、為什麼夫妻間贈與的財產,離婚時可能不能再拿回來?
很多人以為,只要是「婚後取得的財產」,離婚時就一定要拿出來一人一半。這個理解並不精確。
依《民法》第1030條之1,夫妻採法定財產制時,在法定財產制關係消滅後,原則上計算雙方現存婚後財產,扣除婚姻關係存續中所負債務,再就差額平均分配。但法律同時排除兩類財產:因繼承或其他無償取得的財產,以及慰撫金。
「贈與」正是典型的無償取得。舉例來說,先生婚後買了一間房屋,之後將房屋贈與太太並完成所有權移轉;離婚時,這間房屋原則上是太太因贈與而無償取得的財產,不會只因為取得時間在婚後,就重新列入太太的剩餘財產計算。
重要觀念:剩餘財產分配不是「把特定房屋過戶回來」
剩餘財產差額分配原則上是金錢請求權的計算問題,並不是讓法院把某一棟房屋直接分割或返還給原所有人。已完成的贈與是否能取回,必須回到贈與契約、撤銷或其他法律依據判斷。
二、從另一個角度看:夫妻贈與,也可以是婚姻中的保障
新聞容易讓人把焦點放在「贈與人事後想取回財產」,但從受贈人的角度,一份真正有效的婚內贈與協議,也可能是他願意繼續維持婚姻、承擔家庭責任的重要保障。
情形一:本所實務常見——夫妻一方發生外遇,希望取得配偶原諒
本所辦理婚姻財產協議時,實務上常見的狀況,是夫妻一方發生外遇,另一方因此受到嚴重傷害,甚至已經準備離婚。外遇的一方希望取得配偶原諒、繼續維持婚姻與家庭,除了道歉及承諾不再發生類似情形外,也願意提供實質的經濟保障,例如:
- 贈與配偶一間房屋或一定比例的不動產持分。
- 一次贈與300萬元、500萬元或其他明確金額。
- 約定分期給付,每期明定金額與日期。
- 就具體、可認定的違約情形約定合理違約金。
對被傷害的一方而言,「我以後一定會照顧你」與一份標的、期限、違約責任都清楚的正式協議,保障程度完全不同。不過,涉及忠誠義務、身分行為或高額違約金的條款,仍須個案審查是否有效、是否過度,不能只套用網路範本。
情形二: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希望保障長期照顧家庭的配偶
並不是所有夫妻贈與都與外遇或婚姻危機有關。有些夫妻感情穩定,只是經濟能力差距較大。例如一方經營公司、持有多筆不動產,另一方為照顧家庭與子女,長年離開職場。經濟能力較好的一方可能希望:「無論未來發生什麼事,我都希望這間房屋真正屬於你。」
這時透過房屋、存款或特定金額的贈與,讓照顧家庭的一方取得自己名下的財產,也是一種婚姻財產規劃。若還想進一步整理婚前財產、債務與家庭費用,可延伸閱讀本所的婚前協議公證懶人包。
三、只寫一張「我答應送你」的協議,就夠了嗎?
這正是贈與契約最容易被忽略的地方。依《民法》第408條,贈與物的權利尚未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以撤銷贈與;只履行一部分時,也可能撤銷尚未履行的部分。
例如先生只簽一張紙寫「我答應贈與太太500萬元」,但款項尚未交付。如果這只是一般贈與契約,日後先生反悔,原則上仍可能依民法第408條撤銷尚未履行的贈與。
法律的重要例外:經公證之贈與,不得依民法第408條任意撤銷。
也就是說,不能只用「我後悔了」「最近感情不好」「我現在不想給了」作為撤回正式承諾的理由。
但「經公證就永遠絕對不能撤銷」也不精確。例如受贈人對贈與人或特定親屬有刑法處罰的故意侵害行為,或對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時,仍可能涉及《民法》第416條的法定撤銷;附負擔贈與未履行負擔時,也可能另有法律效果。因此,公證的功能是排除最常見的「任意反悔」,不是消滅所有法律上的爭議可能。
四、婚內贈與協議公證,應該把哪些條件寫清楚?
真正好的婚姻財產協議,不會只寫「甲方同意贈與乙方500萬元」。公證前應依個案把以下細節整理清楚:
贈與標的
是哪一筆房地、哪個帳戶、多少持分或多少金額?
履行方式
一次給付或分期?每期日期、金額與收款帳戶為何?
房貸負擔
誰繼續繳款?是否申請銀行換約?未獲同意時如何處理?
稅費成本
契稅、印花稅、登記規費及代辦費由誰負擔?
條件與負擔
是否附停止條件、解除條件或要求受贈人履行一定負擔?
違約責任
何種行為構成違約?違約金如何計算、是否可能過高?
文件交付
權狀、清償證明、稅單與匯款資料何時交付?
強制執行
哪些明確的金錢給付可評估約定逕受強制執行?
條款越具體,日後越容易證明「雙方當初究竟答應了什麼」,也越有機會讓符合公證法規定的金錢債務具備直接執行的條件。
五、公證的另一項核心保障:明確的金錢約定可以設計「強制執行」
除了避免贈與人任意反悔,公證的另一項重要功能是強制執行力。依《公證法》第13條,以給付一定數量的金錢、代替物或有價證券為標的等法律行為,若公證書載明債務人願逕受強制執行,債權人可依該公證書聲請執行。
Example
「甲方應於民國115年12月31日前,贈與乙方新臺幣500萬元。」
若金額與到期日明確,並依法在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甲方到期未付款時,乙方在符合執行要件的情況下,可以持公證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不必先提起一般給付訴訟取得判決。
特定違約金若其發生條件、金額及到期日足夠明確,也可以個案評估能否納入強制執行約款;但若必須先經複雜調查才能認定是否違約,執行上可能產生障礙。
必須特別說明:「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本身,目前不是公證法第13條列舉可直接強制執行的類型。因此,房屋贈與契約即使經過公證,若贈與人仍不配合辦理移轉,也不能只憑公證書直接請地政機關改名;其處理方式與金錢贈與不同。
六、新聞最重要的提醒:房屋過戶,房貸不會跟著自動換人
「房屋所有權移轉」「房屋上有沒有抵押權」與「誰是銀行貸款的債務人」,是三個不同問題。
- 所有權:看地政機關登記在誰名下。
- 抵押權:房屋即使移轉,原先設定的抵押權通常仍存在;貸款未繳時,銀行仍可能實行抵押權。
- 借款債務:夫妻內部約定由受贈人繳貸款,不代表銀行已同意更換借款人。若銀行沒有同意債務承擔或重新簽約,原借款人仍可能要依原貸款契約負責。
因此,高價值不動產贈與不能只辦一紙過戶。協議至少應處理:每月由誰繳款、未繳時如何補救、銀行不接受換約怎麼辦、提前清償費用由誰負擔,以及一方代墊後能否向另一方追償。
七、婚姻中的保障,不必等到離婚時才談
很多人聽到「婚姻財產協議」,第一個反應是:「是不是準備要離婚了?」其實,法律的價值不只是關係破裂後打官司,更重要的是在雙方還願意溝通、願意承諾的時候,先把承諾寫清楚。
一方曾經犯錯,希望取得配偶原諒,可以用具體、合理的財產安排重新建立安全感;夫妻經濟能力差距很大,也能透過贈與,讓長期照顧家庭的一方真正擁有自己的財產。即使感情穩定,也可以透過贈與、夫妻財產制或其他協議,提前安排彼此未來的經濟生活。
真正完善的婚姻保障,不只是「相信對方」,而是讓雙方都清楚知道:今天所作的承諾,在法律上究竟代表什麼。
八、找公證人,不只是替契約「蓋一個章」
依司法院的公證制度介紹,公證是由公證人就買賣、租賃、贈與等法律行為或私權事實作成公證書,具有保障私權、避免糾紛、保存證據及在法定範圍內賦予強制執行力等功能。
畢竟,一份好的契約,不是等到打官司時才派上用場,而是最好讓雙方從此根本不需要打官司。
夫妻間贈與常見問題 FAQ
Q1.夫妻間贈與的房子,離婚後可以要回來嗎?
不會因為離婚就自動返還。若房屋已完成所有權移轉,贈與人通常不能只因感情破裂或離婚而取回;而受贈配偶無償取得的財產,原則上也不列入剩餘財產分配。不過,仍須依契約條款、是否附負擔、是否有法定撤銷或其他無效、撤銷事由個案判斷。
Q2.簽了贈與契約但還沒交付,贈與人可以反悔嗎?
一般贈與在權利移轉前,贈與人原則上可依民法第408條撤銷尚未履行部分;但經公證的贈與,或為履行道德上義務而為的贈與,不適用這項任意撤銷規定。其他法定撤銷事由仍可能存在。
Q3.房屋送給配偶後,房貸也會自動轉給配偶嗎?
不會。房屋所有權、房屋上的抵押權及銀行借款債務是不同法律關係。夫妻私下約定由受贈人繳房貸,不代表銀行已同意更換借款人;未經銀行同意,原借款人通常仍須依貸款契約向銀行負責。
Q4.贈與契約公證後,可以直接強制配偶辦理房屋過戶嗎?
目前不行。移轉不動產所有權本身不是公證法第13條列舉可直接依公證書強制執行的類型。若是明確的金錢給付義務,則可評估在公證書中載明逕受強制執行;不動產移轉與金錢贈與的條款設計並不相同。
參考資料與法源依據
About the Author
陳婉菁 民間公證人
律師、公證人雙資格擁有者
具有多年律師與公證實務經驗,擅長從契約履行、違約責任與強制執行角度,協助當事人把重要承諾寫清楚,在爭議發生前先建立可執行的法律保障。
- 國立成功大學法律學系法學碩士
- 曾任台中律師公會財務組副主任
- 現任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所屬民間公證人陳婉菁事務所負責公證人